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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app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江南区小葛汽车配件经营部)

时间:2025-03-30 22:38:41 作者:小编 点击:

  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88号南宁市壹路顺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北停车场)F栋6、7、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铺面西侧氧气瓶与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未按要求区分足够的安全距离;总电箱总漏电开关(380V)与两个用电设备通过进电端联接。

  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Q8XRJ0D)、《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现记〔2025〕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5〕1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5〕18号、葛某某的询问笔录、JN江南执法视频影像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JN江南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中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实施标准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缴款单,持非税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至江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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